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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案例:向妻索财不成,将妻杀害

2013-12-03
来源:国晖小编
1458人已看过

    案情介绍:

    余某华,男,52岁,生有一子一女,大儿子已经成家,余某华是在家里做回收黄金的生意,村里的村民大多数是在外地的金银加工厂里回收次等黄金,然后回家提炼,把提炼好的黄金卖给余某华,村里有好几百人的黄金都卖给余某华,自然余某华的生活也就不错了,一般余某华有时候出去外面打牌的时候,都是其妻在家里帮助余某华的,家里来的客人也是其妻帮忙招待,包括把或带到上海销售也是其妻做的。余某华有了今天的成就,他老婆也算是有一半的功劳。大家都称余某华娶了一个好妻子,上的了厅堂下的了厨房。可是就是苦尽甘来的时候,就忘记了以前老婆是怎么陪自己吃苦的。余某华经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和同村的家里的一个已经离异的女子厮混在一起,自从余某华搭上了这名女子,不仅不管家里的生意,而且还不停地伸手问老婆要钱,老婆看见丈夫这样,不愿把钱给老公,自从老公搞上外遇之后,别人都不愿和他做生意,都觉的余某华这个人不实在,生意也大不如前了。余某华变的越来越坏,拿不到钱就打他老婆。直到有一天余某华又回来问老婆要钱,其妻坚决不给,于是又打起了老婆了,在厮打之中把老婆掐死。不料这次竟把老婆给掐死了,余某华把氰化钠喂进其妻的嘴里,对外宣称其妻因想不开自杀了。

夫妻吵架事发后不久,余某华的儿女以及死者的第弟敢来现场,他们均觉的不对劲,自己的姐姐一向都很开朗的,即使丈夫的出轨对他的打击很大,儿媳已经有生孕,女儿还没出嫁,姐姐总是说自己要当奶奶了,家里要用钱的地方多了,女儿以后要出嫁也要赔点钱给女儿。所以死者把家里的生意重新拾起。因为死者还有牵挂,所以家里人推定死者绝对不是自杀,死者的弟弟立马报了警,经过司法鉴定,果然死者不是自杀,是先被人掐死再灌了氰化钠。并且从死者身上及颈脖子上采集到的指纹是属于余某华的。随即,余某华被逮捕。

    本案中,余某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的权利。所谓他人的生命权,是指自身以外的自然人非经法律规定不得非法剥夺其生存的权利。但是自己剥夺自己的生命的自杀行为,在我国不视为犯罪。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本案中的余某华杀死其妻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首先,这种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须是非法的。而如果是实行正单反防卫或者执行公务而将突然杀死,不构成犯罪。其次,要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本案中的余某华的行为因为向老婆拿不到钱给小三花,而愤怒将老婆杀死。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案中的余某华52岁。故余某华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在间接故意情况下,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的情节。本案中余某华为了向老婆索取钱财,用来和小三一起挥霍。不惜将自己的原配杀害。之后还把剧毒氰化钾灌向老婆的嘴里,伪装成其自杀的样子,来引开警方的视线,为自己脱罪。其主观方面太恶劣。

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本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余某华的行为是过失至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和故意杀人罪是一样的,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

    (2),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是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遇见的,是过失。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3,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

打击违法犯罪

    本案中的余某华对其妻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失,退一万步来讲,虽然余某华在和老婆厮打过程中是由于自己的用力过猛,过失掐死了死者,但是当把其妻杀死之后将氰化钾灌入其妻的嘴里,氰化钾系剧毒,只要一克不到,就可以把一头牛瞬间毒死,何况是一个为家劳心劳力的家庭妇女。余某华的第二次将其妻毒害的行为,虽然第二此灌毒药是对着一具已经死了的死体。但是可见余某华的心肠有多歹毒,行为有多恶劣。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的余某华的行为既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本人赞成前一种的观点,余某华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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